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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電郵遭發現 外遇夫辯個人創作

50多歲建設公司徐姓董事長電郵中,與黃姓建設公司女董事以夫妻相稱,還以「黑馬老公」、「小公主」暱稱對方,徐妻怒告兩人、並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兩人否認有姦情,徐還說電郵內容是「個人創作」;高等法院認定兩人精神外遇不亞於通姦犯行,昨判徐男和黃女應連帶賠償徐妻60萬元定讞。

徐男和黃女是國小同學,在不動產業界頗具份量,而徐妻也在丈夫公司擔任董事。

判決指出,前年3月間,徐妻無意間發現丈夫電郵中有他和黃女的親密對話,雙方吐露愛意,如「要一生一世愛你」、「記住你我的約定,溫存時所說的都是事實」,處處透露出思念之情;兩人相見恨晚,還提到雖然雙方各有家庭,但「謝謝你愛我,能有你相伴,還是感覺很夢幻」。徐妻怒不可抑,控告丈夫和黃女並求償。黃女於庭訊時否認指控,稱電郵內容是她和徐男討論公務使用,未傳送情話;徐男也說,電郵中情節是他個人創作的內容,撇清和黃女有任何關係。

高等法院認為,該電子信箱只有徐男和黃女有帳號及密碼,也自不同電腦和網路平台登入,認定兩人藉此傾訴愛意,已侵害徐妻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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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一名已婚男子在外偷情,並用行車記錄器錄下車震喘氣呻吟聲,將鹹濕錄音檔用信件傳給小三,卻被妻子抓包。徵信社 
 

徵信社一名人夫與身材火辣的熟女發生婚外情,兩人車震時,男子用行車紀錄器錄下小三呻吟聲回味,再用信件傳給沈女,妻子因丈夫常常不回家,懷疑他有外遇,偷看丈夫信件的對話,發現丈夫在外偷情,決定告小三妨害家庭。徵信社 

徵信社地院開庭時,法官當庭勘驗長達數分鐘的鹹濕錄音檔,認定是男女性交過程的呻吟聲夾雜親吻聲及些許對話,小三雖稱是男子欠她錢,自導自演陷害她,但法官不信,依相姦罪判沈女,可易科罰金。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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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蒐證/外遇/證據/抓姦/費用/諮詢

 

這樣告得成妨礙家庭嗎?

 

我老婆在網路上的聊天室認識一個男生,且她口頭承認這段婚外情,有發生過性關係,

 

但是 我並沒有當場抓到,而且,是我老婆自行去找對方,然後才發生的,我擁有的證據,

 

只有...她們的通聯紀錄,以及簡訊還有,她們親口承認有發生過關係。



請問這樣的證據告得成對方妨礙家庭嗎?

 

 

他們有說在哪裡發生關係嗎 ? 如果有的話,趕快去調當時的監視器錄影帶,

 

可以證明他們在同一時間出現在旅館或是住家不過要快一點喔 ~

 

通常都只會放置一個月的存檔) 如果有機會的話,一定要將對話錄音起來,

 

你放心你是不會有任何妨礙秘密的刑責,因為你是為了犯罪行為在搜證

 

(如果是我 就一定會完完全全的錄起來)證據佐證下,雖未抓姦在床,

 

但判決妨礙家庭的成功機會很大 ,除了妨礙家庭之外,如果被對方拍照威脅恐嚇,還可以加告他恐嚇罪! 

要是對方刻意迴避不出庭,還會被以通緝犯的身份全省通緝,這樣一來,你也算出了一口氣!

 

為什麼要多告這條呢 ? 因為妨礙家庭判刑,通常都在六個月以下,也可易科罰金這樣一來就不能讓他進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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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蒐證費用/溫馨徵信0800658000

 

被討債公司威脅 可蒐證告恐嚇

 

蘋果日報

 

蘇小姐問:

 

一九九五年間,我被三名債權人提出民、刑事訴訟,後來我自一九九七年起總計八年,

 

按月歸還其中一名債權人每月五千元,直到二○○五年我因為工作不穩定又患病,未再支付。 

不久前,有民間討債公司人員持對方委託書到我家,並要求近日給回覆,

 

並聲稱:「等台北人馬下來你就麻煩了!」我很擔心我和父母的安危,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丁昱仁答: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請求清償雖屬正當,但並不意味可不擇手段。

 

按照蘇小姐的說法,債權人應是委託討債公司追討債務,債權本身並未移轉討債公司,仍屬原債權人。 

不理性的討債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犯罪,包括以下幾種:

 

若討債人員的言行是以恐嚇方式並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含意時,就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

 

一有違法立即報警

如果討債行為涉及限制債務人行動自由或逼迫作為或不作為,

 

就構成《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同法的強制罪;若因此造成債務人身體受傷或物品受損,

 

也構成《刑法》裡面的傷害罪及毀損罪。



因此,建議讀者可以隨身或在家準備好錄音錄影設備,若討債人員有以上違法言語或行為時,

 

立即報警,並將全部過程錄音或錄影,當場蒐證以作為事後提告舉證之用。

蒐證之後,除可對實際從事違法討債的人員提告,因債權仍屬原債權人,也可一併對原債權人也提出告訴。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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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離婚後續問題找溫馨徵信

 

前夫剝奪探視權,我該如何是好?

 

壹蘋果網絡

 

讀者楊小姐問:

 

與丈夫離婚時,小孩歸男方撫養,但唯一的條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探視權,這也載明在離婚協議書上。

 

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難,且男方態度強硬,不是用言語刺激我就是罵我,叫我等小孩長大後再看。

我實在很思念小孩,離婚到現在已經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見過一次;

 

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探視權問題嗎?

 

 

律師林瓊嘉答:


子女的監護、會面交往,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題,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為報復對方的武器,

 

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探視權,如惡意剝奪子女與對方的會面交往,

 

經認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長,嚴重者可能會喪失監護權,輕者法院可增加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以彌補子女的損失。

 

可洽詢社工協助

 

依實務慣例,離婚夫妻與子女的探視權通常每兩周一次,會面時可接子女回家過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數。

 

楊小姐離婚三年,如前夫無故剝奪與您子女的探視權,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以書狀請求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如果您的照顧能力良好,

 

且子女希望與自己同住,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改由您擔任監護人。

 

另外,子女監護、會面交往問題,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均有專責社工服務,若有需要,也可就洽詢社工人員協助。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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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贍養費問題找溫馨徵信

 

前夫沒付扶養費,孩子成年討不回?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與志明離婚已30年了,離婚時將兩幼子監護權給了春嬌,但扶養費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

 

多年來志明未曾付過扶養費,而由春嬌獨力扶養孩子。現在兩人的兒子已經30多歲,

 

兒子也認為志明沒有負起父親的責任,於是春嬌想向志明要求追溯兒子未成年前的扶養費,

 

但是有人告訴春嬌,兒子的年紀已經過了追溯期了,那春嬌就不能再要求扶養費了嗎?

 

 

秀蕊律師詳解︰

 

案例中春嬌與志明離婚時,雖約定將兩名幼子監護權給了春嬌,志明應分擔兩名幼子之扶養費用。

 

但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

 

原則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短期時效外,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另外,我國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是採取抗辯權主義,亦即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得拒絕給付而已,

 

並非權利當然消滅(民法第144條參照)。

 

因此,如義務人不知道援用消滅時效抗辯權,權利人仍得主張行使其權利。

 

 

案例中,志明長期未分擔兩名兒子之扶養費用,而全數由春嬌墊支,則春嬌就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對於志明有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為15年。

 

又,有關代墊之扶養費用,其請求權因係陸續發生,譬如兒子10歲時所代墊者,

 

於代墊時起滿15年時(約兒子25歲時)時效屆期;兒子20歲時代墊者,

 

於代墊時起15年(約兒子35歲時)時效屆滿,以此類推,

 

兩個兒子的代墊款時效因兩人年齡及代墊時點不同,應個別單獨計算。

 

 

若代墊之扶養費用時效屆滿後,春嬌始為請求,志明得援用消滅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如志明不為消滅時效抗辯,春嬌仍得主張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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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GPS追蹤器/溫馨徵信

 

 

爭取監護權之後,能否要求對方分攤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淑媚離婚後,獨力扶養小茹,但小茹上小學後,花費越來越高,淑媚覺得負擔實在太重,

 

於是她找前夫德松商量,要德松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的扶養用。

 

但德松卻認為小茹的監護權既然都歸淑媚了,他當然沒義務要分攤小茹的教育花費。淑媚該怎麼向前夫索取扶養費?


雖然淑媚與德松離婚,但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子女監護權雖歸母親淑媚,德松仍具有負擔扶養費之義務,

 

應分擔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

 

以台北市為例一個月,約二萬二千多元,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如果德松不願意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小茹是一個未成年人,自然不能夠提起要求生活費的官司;

 

而應該由淑媚為法定代理人,以尚未成年的小茹為原告,向德松請求負擔子女扶養費。

 

 

另德松惡意不負擔其未成年子女小茹之扶養費,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則德松可能有構成前述遺棄罪之虞。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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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徵信器材找溫馨徵信

 

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的嗎?

 

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的嗎? 

志文和麗娟結婚後沒多久,志文為表示對麗娟的愛,出錢以麗娟的名字買了一棟房子。

 

沒過幾年,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鬧離婚,志文要求麗娟要將房子更名回自己所有。麗娟該如何處理夫妻財產問題呢? 

民法親屬篇有關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一次重大的修正,其中刪除了法定財產制中的「特有財產」規定,

 

財產的種類只區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而且由夫妻各自所有,不再組合所謂「聯合財產」。

 

依第一千零十八條的規定,夫或妻對於其財產有各自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所以不會有聯合財產應歸屬於誰的問題。


但是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民法親屬篇施行法修正前,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太太名下的財產,原則上仍推定為先生所有,除非太太可以證明財產確實是太太自行攢錢取得的,或太太娘家送她的,例如:太太名下房子,除非太太能提出貸款繳款等證據,證明確是自己負擔,否則往往會被推定為先生所有。


不過,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聯合財產中,夫與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而這條規定因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增訂,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起,溯及對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並置產於妻名下之夫妻都有適用,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即為麗娟所有。但如果志文有辦法舉證證明當初之所以登記在麗娟名下,乃因有稅捐或債務等之考量,只是暫借麗娟名義登記而已,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志文,麗娟就未必能百分之百依照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了。


九十一年六月修正的法律,更進一步規定夫妻各自名下財產,不管是婚前就有的,還是婚後才取得的,都由夫或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已經不再有「聯合財產」的概念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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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溫馨徵信蒐證費用最實在0800658000

 

子女遺棄,父母該怎麼做?

 

孫老太太已經八十五歲了,與大兒子同住,但因中風癱瘓不良於行,且有老人失智的現象,

 

需仰賴輪椅及家人協助,才能行動及維持生活;兒子媳婦長期照顧生病的她,不勝其擾,

 

便將她丟在鄉下,從此不聞不問不照顧。孫老太太該怎麼辦呢? 

 


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老太太被子女遺棄,其子女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與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生存必要之扶養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孫老太太的兒子遺棄自己的母親,

 

所犯的遺棄罪會被加重刑罰。

 

 

另外在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條,其子女的遺棄行為,也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被公告姓名;情節重大者,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會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孫老太太如欲對兒子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提供協助,

 

而以孫老太太名義為告訴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如果主管機關或其他檢舉人主動提出檢舉,

 

檢察官也應該要加以偵辦。

 


被遺棄的孫老太太因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

 

短期安置保護孫老太太的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會通知直系血親限期繳納,

 

逾期未繳納,將由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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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家庭暴力找溫馨徵信蒐證0800658000

 

 

面對家庭暴力,我該如何自救?

 

春梅與文宗結婚五年,文宗平日還算體貼,但倘若他喝醉酒,總是對她惡言相向,甚而拳打腳踢;

 

春梅礙於情面,長期以來一直忍受身心的煎熬。在春梅的縱容之下,文宗變本加厲,

 

讓春梅不禁開始擔心自身的安危,春梅該如何尋求法律來自救呢? 

文宗對春梅惡言相向和拳打腳踢,都是家庭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有民事的效果和刑事的效果兩個部份。

 

刑事的部份要看文宗的行為態樣。

 

 

文宗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要先看構成的行為態樣,再選擇告刑事的哪一個部份。

 

 

但在向檢察官提出對文宗所為傷害等罪行的告訴前,春梅要記得先去醫院驗傷、

 

錄音蒐證或找證人,取得家庭暴力傷害之證明。

 

至於民事的部份,春梅可以因為文宗對她的傷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因為受傷沒辦法去工作的薪資損失、住院的費用等等,都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嚴重到不堪同居虐待的程度,春梅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脫離這樣的惡質婚姻。

 

 

不論春梅是否決定要離開這個婚姻,文宗的暴力行為已經危及春梅的生命安全,

 

春梅都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各項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是引用歐美民事保護令的制度,禁止施暴一方作一定的行為,

 

如果對方違反,將科以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制裁。

 

 

春梅可依自己之需求聲請一項或數項的保護令,包括可讓對方不能再打她的禁制令、

 

或讓對方必須遷出春梅之住居所,使其不在同一個屋簷下的遷出令,

 

或讓對方不能靠近她經常出入之場所一定距離的遠離令等;如果春梅覺得即便叫文宗遷出去,

 

他都會跑回來打人的話,她也可以至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選擇暫時住在庇護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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