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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監護權之後,能否要求對方分攤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淑媚離婚後,獨力扶養小茹,但小茹上小學後,花費越來越高,淑媚覺得負擔實在太重,

 

於是她找前夫德松商量,要德松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的扶養用。

 

但德松卻認為小茹的監護權既然都歸淑媚了,他當然沒義務要分攤小茹的教育花費。淑媚該怎麼向前夫索取扶養費?


雖然淑媚與德松離婚,但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子女監護權雖歸母親淑媚,德松仍具有負擔扶養費之義務,

 

應分擔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

 

以台北市為例一個月,約二萬二千多元,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如果德松不願意分攤小茹的部分教育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小茹是一個未成年人,自然不能夠提起要求生活費的官司;

 

而應該由淑媚為法定代理人,以尚未成年的小茹為原告,向德松請求負擔子女扶養費。

 

 

另德松惡意不負擔其未成年子女小茹之扶養費,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則德松可能有構成前述遺棄罪之虞。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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