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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通姦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

刑法中的通姦、相姦罪,係在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儘管大部分的國家認為這種婚姻中的出軌行為,是屬於道德、民事層面的問題,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繩,應予「除罪化」。以德國為例,德國認為通姦罪並無法實質的幫助婚姻維持,且通常通姦罪往往被使用為報復的手段,因此在1969年早已廢除通姦罪名。

 

但是,我國迄未將通姦除罪化,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下,通姦仍得依法究辦,行為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抓姦(捉姦),在查獲證據之後,依法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卻不及於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獨自受到追訴判刑,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另一半,卻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

 

上述有關告訴的法律規定,雖然對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似乎未盡公平、合理,但是法律為了維護神聖的婚姻,而處罰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卻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婚姻、家庭,仍然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不論於情、於理、於法,都有失立場,感情的事,第三人雖然很難置喙,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破壞它總要付出代價。

 

婚外情,有時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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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戰爭」對子女的影響

 

*資料來源:快樂媽咪單親生活網

根據研究:當監護權交由一方處理時,孩子會發生那些困擾,目前尚無定論,但仍有些研究結果值得注意:

 

拿到子女監護權,並不是勝利

據調查報告說明,如果孩子在早期時代即被剝奪與母親接觸,那就和被養在孤兒院的情況一樣,對於小孩日後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且無法扭轉的結果。孩子極短時間內,身心必然承受到比大人更痛苦且更不利的煎熬。

 

子女被硬生生與父方或母方拆離的滋味,不但對孩子心靈造成傷害,而且也是改變孩子部分社交活動的重要成因。因此,因為死亡導致的分開反而比因離婚而導致的分開,孩子較能接受。如果是「死亡」的情形,孩子尚有其他家庭成員相互扶持,以彌補他的失落感。但因父母離婚導致的分離,往往代表著永無可能復合的失落感。此外,子女還可能成為父母不停對抗的導火線。而不管誰贏誰輸,對於孩子都沒有好處。父母離婚對小孩來說仍有持續不斷的束縛存在,結果更會造成家人彼此的扭曲關係。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這些束縛亦隨著改變。

 

大多數母親對子女的付出較多,因此她們通常是子女最親密的倚賴者。然而,母親是否才是孩子心目中真正的重要角色倒不一定。失去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的傷害都有同等效力。有些青春期的女孩因早年失去父親,無法滿足對父親的渴望,所以會對母親產生不諒解或敵對的態度。同性戀的行為,有時也是一種由於無法適應雙親之一離開的回應。

 

現在的父母由於子女人數較少,所以與子女之間有較濃厚的親密關係。一旦離婚,小孩尤其會強烈感受到父或母之中某一方的離去。因此讓孩子多與分開的父親或母親溝通接近,對孩子更能產生正面的效果。

 

美國曾有兩名心理學家對一百卅一位行為良好的離婚子女做調查研究。他們分別在二歲半到十八歲之間父母離婚,調查喜訪問他們在父母離婚一年後; 二年後,甚至五年後的行為及感想。這些孩子己然漸漸沒有心理困擾的壓力,在學校仍表現出端正而規律的生活。

 

父親或母親,同等重要

如果父母的離婚發生在孩子不同年齡階段,則對孩子也造成不同的影響。離婚後一年中,不同年齡層的子女在適應環境的困難度上會有不同,會隨著時間改變,一般情況亦會好轉。最都的情形是父母離婚後仍不停地互相衝突、互相責罵,這不但傷害孩子,也會阻滯孩子與父母親密關係的效力。

 

學齡前的小孩,最害怕與保護人(通常是母親)之間的關係會崩潰。但在與父親的關係上,被調查子女中的44%仍與父親的感情濃厚,即使在母親阻撓下,父親對孩子的影響力仍然很大。也就是說,學齡前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的頭一年,對於父母被虎間的不和感受仍然明顯,情緒庄力也未減,而且孩子因為與父親接觸,更使他極易受到母親不斷的責罵。

至於十六歲的青少年,19%不會改變化他們的行為,仍然可以用平常的態度去面對父母的離婚;62%則會用複雜情緒、焦慮不安或嬉戲,來面對他們的失落感;其他的19%則以「假裝大人」的平靜反應,來掩飾對未來的不安。然而,他們最後都能改善退卻的心態,並與父母保持親熱關係。

 

超過五歲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多與父親溝通是很重要的。被訪問的廿六個子女當中,只有兩位可以毫無怨尤地不與父親接觸。當母親再婚時,如果新的父親供應他們出乎尋常的滿足感,其他的單親小孩也會渴望母親再婚。對大多數小孩言,每兩星期一次與父親的會面不太夠,他們希望能常去父親居住地方看父親。可見父親的角色無論生父或繼父有多麼重要。

離婚剛開始時,子女們會因個人的痛苦經驗,而對離婚的父母產生批判。稍後,則會用尋求他人支持、自制或逃避等方法來解決自己內心的焦慮。這些其實都是排斥、無助或寂寞的正面突破。

 

青春期的孩子對於父母親理性的分離,會經由行為自制來轉變原先的無助感,有時反而會促進他們的獨立和成熟度。這類孩子能夠與父母的衝突保持距離,並且多少會客觀地評價父母雙方的行為,他們較不會介入父母相互的指責與爭吵中。

因此,孩子與父母間的關係即使離婚五年後,也不會因情緒上的原因而降低。雖然拿到子女監瓁權的母親,因照顧小孩的身心會促進母子(女)的和諧,然而父親的心理輔導角色,對孩子而言也不會降低。

 

此外,當婚的雙方能就養育孩子問題有正面的態度時,衝突必然減低。而父親如果情緒相當成熟,肯多與孩子接觸,也會使母子間的關係更和諧。反之,若父親自制能力低,則多與孩子接觸反而會損害關係,且將阻撓孩子的人格發展。其他像祖父母、兄弟、親密朋友等亦會影響母子關係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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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怎麼辦?

【聯合報/林金郎】

一個女性友人跟我哭訴說,她老公外遇了。遇到這種事,我總是先勸和不勸離,於是我要她確定,老公真的有外遇嗎,還是自己在猜疑而已?

她說,她跟老公最近因為生意清淡,於是她透過朋友找了一個老師父算命,結果老師父沒算出生意不好,反而算出老公有外遇,還直說對方是個酒家女。老師父還當場訓斥她老公(果然薑是老的辣),但她老公支吾其詞,態度詭異,憑女人的直覺,她相信老公鐵定是有外遇!

由於老公打死不認,於是她決定找另一個老師來印證。我有點哭笑不得,非常嚴正的告訴她,要確定老公有外遇應該要有十足的證據,怎麼可以拿算命、通靈或卜卦來當成「證據」?

有一個說法:男人外遇被抓到,只要打死不認,女人終究會說服自己相信老公是清白的。

這位友人經我這麼一勸,情緒似乎也漸漸平靜下來。過了一會兒,她說:「嗯,應該不太可能,因為我老公根本『不舉』。」

我愣了一下,因為這也不能構成老公沒外遇的證據呀!我見過很多臭男人,總是以家庭不幸福為由,激起其他女人的母愛,然後再攻破她們的道德圍牆;接著再以自己對特定對象不舉,需要另一個女人治療為由,讓她跟自己上床。

但,我沒把心中的話講出來。

我告訴她,你應該趁這個機會面對婚姻中的裂痕,好好維修彼此失去的感覺,並建立起兩人的信任感,加深他對家庭的依賴……

她似乎把我的話聽進去了,她的表情告訴我,她會努力做一個更好的女人,挽救這個危機!

看著她離去的背影,我心裡想,當一個男人變心、不舉時,他還會回來嗎?

「如果你還是發現苗頭不對,那麼就應該堅強的採取保護自己權益的措施……」我很不希望,下次是跟她說這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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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照片  大愛徵信免費法律諮詢關於家暴、外遇和離婚,你該知道的法律!

 

關於家暴外遇離婚,你該知道的法律

 

提到家暴、外遇和離婚,我想簡單傳遞幾個法律常識。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旁系姻親

此外,二○一五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將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形,也準用了被害者保護相關措施,並在次年施行。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是採取通報系統,通報單位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雲芳到醫院驗傷時,醫院立即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通報家庭暴力後,並不一定就進入司法程序,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會依情形以電話或家庭訪談,初步評估急迫性和危險性,也會提供輔導或轉介相關資源,例如庇護所或生活緊急補助款、訴訟輔導或就業輔導等。

聲請保護令

如果有必要,被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例如禁止侵害令、禁止跟蹤、騷擾保護令、遠離令、遷出令、禁止使用、出租、處分不動產令、交付物品令、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令、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令、支付租金或扶養費令、支付醫療費、輔導費或庇護所費用、其他財物損害費用令、支付律師費令、加害人處遇令、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令及其他保護令等。

保護令可分做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只限於機關聲請,如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法院受理後認為有核發必要者,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

被害者聲請民事程序保護令時,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的內容沒有通常保護令內容多,但因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時間較長,所以倘若被害者擔心在法院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前有相當危險性者,可以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實務上通常會先核發禁止侵害令,以維護人身安全為優先。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程序。如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一經核發即為生效,原有暫時保護令失效。二○一五年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已延長為兩年。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保護令核發的標準,除了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外,還必須符合核發的必要性,實務上通常審酌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有繼續發生危險做為必要性的判斷。例如,雲芳和志浩間因為外遇事件而發生衝突,雖有受傷的事實,但是否有繼續發生的危險,即核發的必要性,就見仁見智了。近期國外學者提出高壓控管的家庭暴力論點,把家庭暴力分做伴侶攻擊、伴侶打架和高壓控管,他認為在家庭暴力防治有限的資源,應該以剝奪隱私和自由的高壓控管類型為主要服務對象。所以類似雲芳的伴侶單一事件衝突,是否需要公權力介入而核發保護令,可能就有不同的觀點。

外遇

關於外遇的法律,故事中的律師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但在撰寫本篇文章時,南韓通姦罪最重可判刑兩年。南韓憲法法院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宣布,刑法第二四一條通姦罪違憲,廢止自一九五三年起實施的相關法例,正式通姦除罪化。臺灣是否通姦除罪,還需觀察。

離婚

至於離婚的法律,分做幾部分說明。離婚的方式,分做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書面、雙方及兩位親見親聞的證人簽名,以及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的方式,即當事人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由法院調解員協助雙方協商離婚條件,在簽定離婚調解筆錄完成時,離婚即為生效。法院製作完成調解筆錄時,會郵寄送達給雙方,雙方可單方自行持調解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法院裁判離婚

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較為複雜,法律規範夫妻一方如有符合《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的十種情形之一,諸如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行為、不堪同居虐待、對他方的父母或小孩等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或一方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不治的惡疾、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或者有前述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這些,另一方都可以當做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

目前有立法委員提出分居離婚的修正草案,也就是分居三年可以做為離婚理由,但並未通過。不過,實務上多數以長期分居做為婚姻破綻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這項離婚理由,必須由無過失或過失比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因此志浩以分居的理由提出離婚,但志浩是離家的人,且無正當理由,是過錯的一方,因此法院才會駁回志浩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在法律上要思考的情形包括,雙方有無離婚真意,未滿二十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上的約定。關於孩子的部分,請參閱《麒麟花》的法律說明,所謂財產上約定,指的是財產分配及精神賠償。

夫妻財產制

目前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分做「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所謂約定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多數人都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多採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在離婚時,則有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也就是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結算。所稱剩餘財產,僅限於婚後,婚前不納入財產計算。結算時間點為離婚日,倘若裁判離婚,就用離婚起訴狀遞到法院的那一天做結算點。至於財產範圍,不包括繼承、贈與、慰撫金或其他沒有對價取得的財產,並且以結算日現存的財產計算。

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就是結算日現有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所剩餘財產,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由剩餘財產多的一方支付少的一方差額的一半;如果一半顯失公平,例如對方對於財產的增加根本沒有貢獻,那麼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點不妨參考故事中律師對雲菲的舉例說明。

不過,記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就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就消滅。

但如夫妻一方脫產,該如何處理?

依法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例如贈與給小孩教育基金等情形,就無須追加計算為剩餘財產

 

 

本文摘自《好散,也是一種幸福》,作者:賴芳玉,好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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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賴芳玉

民國八十一年全國律師高考第三名。自民國八十二年執業律師至今二十二年,長期致力於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收養事件財產信託繼承預立遺囑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案件。

現任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委員(召集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廉政會報委員 、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委員。榮獲內政部表揚為九十三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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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离婚 分居离婚

 

 

夫妻分居,可否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此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

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也是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在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到時,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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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增加離婚難度可能挽救衝動型離婚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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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徵信小幫手要來幫各位解答該如何挑選優良的徵信業者。

 

小幫手整理出一些重點摘要,可以讓各位客官們少走一些冤枉路。

 

 專業徵信社

 

貨比三家不吃虧:

 

由於徵信市場並無所謂公訂價格,完全視乎委託的事項大小和困難度,因此各家徵信公司訂定的收費標準也不一樣,民眾可以貨比三家。

 

不過必須切記:「低價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為有許多不肖業者經常先以低價獲取委託,期間再任意加價,民眾就成為任其宰割的羔羊。

 專業徵信社

親自到徵信公司參觀:

 

有些徵信公司掛羊頭賣狗肉,或者根本沒有公司組織,可能只是詐騙集團。 

注意委託的徵信公司內,是否氣分詭異,若感到有異狀,要盡速藉故離開。

 專業徵信社

觀察徵信社是否24小時營業:

 

全天候營業的徵信社,才能隨時隨地幫您蒐集資訊,迅速為您解決問題。

 專業徵信社

徵信公司是否有徵信營業執照:

 

注意委託的徵信公司是否合法。

沒有營業執照的公司,應勿輕信並交付任何資料和金錢,民眾到徵信公司後,可先要求觀看。

 專業徵信社

徵信社的業務員是否有名片:

 

如果只是在路邊看到廣告電話,接洽的徵信業務員卻未拿出名片,代表可能隨時會「落跑」。

 專業徵信社

徵信社有無委任書:

 

如同搬家一樣,徵信公司必須出示委任書,上面載明契約條款。

經您同意,填妥委任書,委任該公司幫您做徵信工作,完成簽約,才能獲得保障。

 專業徵信社

徵信社是否設有申訴電話:

 

受到任何不平才有申訴管道,不妨事先試打,看有無接受投訴的處理人員。

 專業徵信社

徵信社是否加入公會:

 

一般而言,能為「徵信公會」接受並加入公會「背書」的徵信公司,這也是民眾在選擇徵信公司的考量要點之一。

 

專家建議,除了上述是否是律師顧問配合,因為一旦遇到法律問題,可以馬上委託信任的律師處理。

 

 

 專業徵信社

 

 

有了以上資格後,就要看跟您接洽的業務人員和您對談的內容是否能夠讓您接受,這麼一來就可以放心的將案件交由他承辦了。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24H免費諮詢專線0800-6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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