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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駕駛大貨車倒車時,將騎機車的莊女撞殘,並成鬥雞眼,清秀佳容不再。她與丈夫訴請賠償,台南地院判決吳及所靠行的交通運輸公司應連帶賠償601萬元;其中莊的丈夫照護妻子,如同看護,獲賠45萬。

20124月間吳駕駛大貨車在安定區路旁空地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車輛,莊女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被撞上,造成多處骨折、撕裂傷、及右上肢殘廢,她求償1500餘萬元。

莊表示,受此重大傷害幾乎致命,身體殘破,多次植皮修補,並且要截取其他手腳神經來修補右手神經,四肢神經疼痛,沒有一日間斷。她說,因手術致身上到處是大疤痕,且右眼產生鬥雞眼,過去清秀外型完全走樣,讓她自卑不已。

台南市車鑑會及台南市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吳倒車未注意後方機車,為肇事原因,莊無過失。但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認為,吳倒車時未派人指引,且未注意後方來車,為肇事主因,責任90%;莊女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為次因。

法官審酌所訴請的醫療、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費用,認莊受損740萬元,扣除過失責任、汽車強制責任險後為556萬餘元,另應賠償莊的丈夫45萬,共601萬。

 


(文章轉載至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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